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项以及《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川大研〔2017〕66号)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退学处理程序已对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作退学处理。
因难以联系上本人,《退学处理决定》无法直接送达,特予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请以下同学收到本公告后立即与学院联系,领取书面退学处理决定,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如本人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自公告期结束后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化学工程学院
2021年5月26日
附件:退学处理决定公告送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