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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课学习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11日      阅读量:

2019年12月9日,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生工制药党支部于望江校区化工楼227会议室举行了党课学习活动,学习内容主要为“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次活动由党支部书记刘园园同志主持,全体参会党员同志都认真学习了宪法精神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首先,刘园园同志带领全体党员学习了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用“13个坚持和完善”全面部署了推进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和举措,其中一条就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能够持续推动拥有近十四亿人口大国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

然后,刘园园同志带领全体党员一起学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宪法主要内容包括四章内容,分别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的特殊性: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

2、在地位上,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3、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的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

4、在规范上,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总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一般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根据宪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宪。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最高表现。

化学工程学院 张双双 撰稿

李颖丽 审稿

2019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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